给买断工龄职工的法律意见

2002年04月22日
一年半以前,全国石油行业一共有四十多万人选择了卖掉自己的工龄,表面上看好像企业方面并没有按>职工的手在卖自己工龄的协议上签字画押,但通过近两个月来与大庆工人的谈话,我可以感觉到,大庆石油管理局对职工使用的手段,要比按>手更加高明,他们用的是胁迫、欺骗加恐吓,结果,连蒙带吓唬的就真的把八万四千多职工给糊弄的在买断协议上签了字。

有一名职工质问,如果说只是少数人后悔,那可以说是他们自己选择错了,应该怪他们自己,但是现在是八万多人,难道八万多人当初都同时糊涂了吗?当然不是。

就这样,大庆数万名卖了自己工龄的职工於3月1号开始在管理局外面聚集,不承认当初签下的这一纸卖身协议。大庆工人的行动已经开始在全国不同地方陆续出现回响,就我了解的情况,在华北油田,3月4、5号连续两天,有数千买断工龄职工围>石油管理局,要求重新享受医疗待遇,4月22号,兰州化学工业总公司部份於去年买断工龄的职工,也把兰州市西固区福利西路堵了起来,对当初3600元一年的买断工龄标准提出质疑。

中国工人对於自己遭受的不公平对待,将展开越来越多的争取行动,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今天我想就中国石油行业买断工龄职工的争取行动,提出一些法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人利益的,或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定下的合同无效。

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就包括大庆在内的石油行业四十多万买断工龄职工,以及其它各地各行业在相同情形下买断工龄的职工的情况来看,工人在采取街头行动引起社会关注之后,或者是在街头行动的同时,是否应该考虑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呢?比如说,就大庆来说,一部份职工,几十人,几百人甚至上千人都可以,就可以集体聘请律师,到法院提起集体诉讼,要求撤销当初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订下的买断工龄协议。

不过要记住,合同法第五十五条也规定了撤销权在两种情形下消灭:其中之一是,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也就是说,如果按时间大概计算的话,到2003年3月,也就是今年3月职工开始上街行动之后的一年内如果不采取法律行动的话,职工们在法律意义上等於放弃了撤销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工人在遭受到不公平对待时,有权以上街集会游行示威的方式表达自己的不满,但是,那不过是表达不满的手段,而要解决实质问题,还是得通过程序,合同法就是其中一个可用的程序。

不过,有工人可能会反问,政府现在已经抓了不少敢说话的工人,要是提起集体诉讼,那些有名有姓参与的人,不更成了砧板上的肉,任人宰割了吗?这的确是事实,那麽,怎麽才能解决这个问题呢?今后我们还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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