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倒置,可有效突破职业病认定“瓶颈”

2011年03月14日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11日表示,已经实施10年的《职业病防治法》今年将进行修订,除了职业病目录有望扩大之外,“谁主张谁举证”的传统做法拟改为“举证责任倒置”,即由用人单位出具鉴定所需材料,否则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诊断。(3月12日北京晨报)


专家表示,改善职业病诊断制度,是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的关键一环。
图片来源:法制日报


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实施以来,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已远远滞后于当前社会的需要,其存在的核心问题是防治体系与防治现状相脱节,造成防不住、治不了的局面,防控形势异常严峻。据专家预测,今后20年,中国职业病将持续高发,如不对现有的职业病防止制度进行全面修改,从制度病根上解决问题,职业病极可能成为一代中国人甚至几代中国人的社会高利贷,成为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巨大障碍。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是社会法理念的体现,凸显出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对劳动者利益的维护,有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要知道,在工伤事故处理中,许多证据由用人单位所掌握,如果“谁主张、谁举证”,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作为争议当事人的劳动者要求用工单位提供相关证据时,用人单位极有可能会有意设置障碍,以种种理由拒绝提供,规避其所应负的责任。这种情况下,让劳动者用证据清楚地再现事实过程变得不太现实。

几年前,轰动全国的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中,矛盾焦点在于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在接受病人诊断申请前,要求病人提供其工作单位出具的有关其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的证明材料,而单位拒绝提供相关材料,以至于诊断机构拒绝作出诊断。张海超无法自我举证,万般无奈下被迫“开胸验肺”。从中可以看出——谁来提供关于患了职业病的事实证据,将直接影响到最终结论,也直接影响当具有对立关系的当事人的利益。这一具有具有对抗性的认定制度设计,使职业病患者的权利保障建立在用人单位的自愿配合上,某种程度上形成了“与虎谋皮”的尴尬。

职业病防治,治是转机。但是困扰职业病患者的因素,不仅在于治不好,还在于患了病却无法证明患了职业病。职业病诊断的制度障碍,造成了“张海超们”的百般努力、自证生病的困局。由于无法提交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很多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就被卡住,无法启动职业病诊断程序,而一旦诊断为职业病,后续的工伤认定阶段形同虚设,徒增时间成本。

《职业病防治法》拟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让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由用人单位提供诊断机构要求的全部材料,若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的,应当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出诊断。这一制度设计,可有效地保护职业病患者的权益,让他们在维权的道路上走得轻快些。

作者:钱桂林
文章来源: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标签
返回页首

本网站使用cookie来收集有关您计算机的信息。

请参阅中国劳工通讯的「隐私政策」以准确了解我们向网站用户及电子报订阅者收集何种信息, 我们如何使用这些信息,以及如果您对此有任何疑虑,如何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