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勤昌铅中毒劳动能力鉴定受阻

2011年04月11日
宋勤昌在吉林光宇延边蓄电池厂的工作二十多年,于2009年出现明显的铅中毒反应,后确诊为铅中毒,并认定为工伤。

但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却在其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中提出:“职业性铅中毒还没纳入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引用范围,暂无法作出评估结论”。

由于没有劳动能力评级,劳动仲裁委拒绝受理案件。当事人多次上访后,在县信访办的协调下,本案以人身侵权的诉由,直接在法院立案,被告是光宇公司和当地防疫站。
 
这个案子由China Sports Review的杨记者介绍,CLB在5月和宋勤昌的亲属孔德惠建立联系。CLB的网站随后转发了杨记者未能刊发的宋勤昌事件的报道。
 
宋勤昌有政府援助律师,无需律师费用。CLB一直保持跟进,在法律事务方面协助,并在案外推动。

CLB认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拒绝铅中毒进行劳动能力评估,是一种错误的做法。这种操作对于当地所有的铅中毒患者的维权行为,都设置了障碍,考虑到光宇延边蓄电池厂已经有不少职工出现了铅中毒症状,这种操作亟待纠正。
       
在7月8日,CLB以传真和邮寄的方式,发出写给安图县人民政府的公开信(见附件一),并抄送宋勤昌的公司及其上属集团、自治州的政府、县劳动局。信中提出三点要求:

一,县政府应该监督安图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职业病患者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的具体操作,以维护法律尊严和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县政府应当监督光宇延边蓄电池厂对宋勤昌履行工资发放的法律义务。同时,县工会和民政局应该承担起责任,对宋勤昌予以救助。

三,县政府应该敦促贵县卫生和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对延边光宇电池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整治,对其工作环境进行定期检查,确保铅中毒不再发生。县卫生部门应对该厂的医疗条件进行检查,确保其不会因为不当的排铅治疗,让已经患铅中毒的职工健康受到进一步伤害。县职业病防治机构应该本着预防为主的原则,对该公司职工进行定期体检。
 
7月9日,安图县政府召开会议,会议纪要中决定对正在接受治疗的职工宋勤昌足额发放工资,以及对光宇延边蓄电池厂的整顿(见附件二)。但没有提及劳动能力鉴定的问题,和行政部门的责任。

虽然至今为止,CLB也没有收到任何官方回应。但据当事人告知,当地非常重视对这个事件的处理。
 
9月14日,联系人孔德惠不幸去世。由其亲属张振良通过查看孔德惠的邮箱,找到CLB办案人员邮箱,予以告知。CLB法律组在建立的劳动权益小组论坛发布文章《接力的正义》
 
在10月,宋勤昌将赴北京重新做司法鉴定,依据此次鉴定结论,法院将宣判。CLB会继续关注,并争取向媒体推介这个案子。
 
附:
一、致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图县人民政府的公开信
二、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研究延边光宇电池有限责任公司职工铅中毒有关问题

 
一、致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图县人民政府的公开信
 
致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图县人民政府:

我们是在香港注册的非政府组织 — 中国劳工通讯,本组织多年来一直致力于协助劳动者争取和维护合法权益。

我们最近得知,贵县光宇延边蓄电池厂工人宋勤昌在出现铅中毒的职业病症状后,申请工伤赔偿的过程异常艰辛,至今没有得到公正的对待。为此,我们致信贵县政府,恳请敦促贵县有关政府部门改正错误。
 
宋勤昌,男,45岁,在光宇延边蓄电池厂的极板车间工作二十多年,于2009年出现明显的铅中毒反应,10月13日经延边州防疫站确诊为铅中毒,2009年12月7日经安图县劳动局认定为工伤。但是,安图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却在其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中提出:“职业性铅中毒还没纳入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引用范围,暂无法作出评估结论”。

而后,宋勤昌诉至安图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委员会以“无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由,不予受理,并不肯出具任何不予受理的文书。宋勤昌随后将此争议诉至安图县人民法院,法院则以“工伤赔偿诉讼应该仲裁前置,未经仲裁程序,法院不能受理”为由,不予受理。

现在,在贵县信访办的协调下,本案直接在法院立案,但案由是人身伤害赔偿诉讼,不是工伤赔偿诉讼。经过司法鉴定,认定宋的伤残等级为 7级,后续的治疗费约需4600元/月。
 
在对宋勤昌职业病案作了详尽了解之后,我们认为,宋勤昌在劳动能力鉴定中所遭遇的艰难处境,起因于安图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意见,而这个意见有如下两项明显错误:

第一,宋勤昌因工作中长期接触有毒物质,罹患职业病的事实已经由延边州防疫站予以确认,接下来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只是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宋勤昌目前的身体机能进行考察,并对其目前的劳动能力作出评估。也就是说,在职业病认定机构已经将宋勤昌的铅中毒认定为“工伤”的前提下,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不应再以“职业性铅中毒还没纳入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引用范围”之由,拒绝受理宋勤昌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二,根据国家卫生部2002年4月8日发布的《职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GBZ 37-2002)》,职业性铅中毒者如需劳动能力鉴定,按GB/T16180,即《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处理。因此,该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所持的“职业性铅中毒还没纳入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引用范围”,并非拒绝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正当理由。

今年3月,贵县政府专题会议所作的决定之一是,厂方需按宋勤昌原在岗时的工资标准按月足额及时发放,但是,这这一决定并没有得到执行。企业仅按半停产阶段的标准向宋勤昌发放工资和治疗费的一半,远远无法覆盖生活和治疗所需的开支。

实际上,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全额发放已有明确规定,宋勤昌的这项权利,本不需要政府特别协调。而且,据悉,光宇延边蓄电池厂有铅中毒症状的工人,不只宋勤昌一人,这意味着,职业病的伤害还在继续。
 
对此,我们提出以下请求:

一,我们恳请贵县政府,监督安图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职业病患者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的具体操作,敦促该机构纠正拒绝受理宋勤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错误做法,以维护法律尊严和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我们恳请贵县政府,监督光宇延边蓄电池厂对宋勤昌履行工资发放的法律义务。同时,县工会和民政局应该承担起责任,对宋勤昌予以救助。

三,我们恳请贵县政府,应该敦促贵县卫生和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对延边光宇电池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整治,对其工作环境进行定期检查,确保铅中毒不再发生。贵县卫生部门应对该厂的医疗条件进行检查,确保其不会因为不当的排铅治疗,让已经患铅中毒的职工健康受到进一步伤害。同时,贵县职业病防治机构应该本着预防为主的原则,对该公司职工进行定期体检。
 
我们希望贵县政府在本信发出后四周内,对宋勤昌本人和本机构作出回复。
 
致礼
 
中国劳工通讯
2010年7月8日
 
抄送: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政府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图县劳动局
光宇延边蓄电池厂
哈尔滨光宇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光宇国际集团公司
 
二、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研究延边光宇电池有限责任公司职工铅中毒有关问题
 

2010年7月9日,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高吉俊支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延边光宇电池有限责任公司职工铅中毒有关问题。

为妥善解决该问题,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会议经研究,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已故的职工李柱乐,县人力保障局要按照《安图县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对其家属进行赔付,延边光宇电池有限责任公司要积极做好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尽最大可能让家属满意。

二,对正在接受治疗的职工宋勤昌,延边光宇电池有限责任公司要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其工资按照病发前十二月平均工资标准按月足额发放,之前欠发的工资要按此标准一次性补齐;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报销,其余部分由延边光宇电池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县总工会,民政等部门也要积极采取办法,对宋勤昌进行救助。

三,为举一反三,避免再出现类似事件,延边光宇电池有限责任公司要立即对本企业作业环境和医疗条件进行整治;7月12日恢复成产后,要立即聘请省职业病防治院对企业进行作业环境检测评价,不断改善作业环境;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每年到有资质的医疗卫生单位为职工进行2次以上全面检查,聘请有资质的医疗单位医务人员为铅中毒职工进行排铅治疗。 

四,鉴于延边光宇电池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面临的困难,今年暂缓收取该企业自1998年以来欠缴的201名退休职工余命款2 568 579元,缓缴期间正常为企业职工报销医疗费用;对2009年1月份以后企业在职转退休人员的余命款必须全部缴纳。
五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该企业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及时督促和指导企业做好各项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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