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范围再次放宽 患职业病可认定为工伤

2003年12月06日


据央视国际报道,由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将於明年1月1号起正式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今天表示,按照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范围与以往相比将有所放宽。
  
劳动保障部副部长王东进说:“新的工伤认定范围比较宽,只要跟工作有关的,在工作范围发生的都可以列入工伤认定范围,比如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病倒在工作岗位上,都算工伤。”
  
据介绍,根据新办法,共有十种类型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於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而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有三种类型: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2003年12月06日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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