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开胸验肺” 是自取其辱

2009年08月15日

        这是一张让人感到不可思议的罚单,一张必然会招致舆论炮轰的罚单。河南省卫生厅竟以“无职业病诊断资格”爲由,批评和处罚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正是这家医院在尘肺患者张海超求告和维权无门的情况下,爲其做了开胸验肺手术,帮助他以这种悲愤、悲壮、自残的方式证明了用人单位的无耻,证明了官方防治所的谎言,验出了相关法规的缺漏,幷引起了一场舆论对职业病鉴定的讨论。没有这家医院的报告,也许如今重病缠身的张海超仍奔波在自证患病的维权路上。

        卫生部专家组的鉴定证明了该医院的诊断结果,开胸验肺事件已经有了定论,相关单位、部门和官员已受到了惩处,爲什麽这时候河南省卫生厅会反过来倒打帮了张海超的医院一耙,又是通报批评,又是立案调查,仿佛医院做了多大的丑事。

        处罚似乎有著极其冠冕堂皇的理由,他们理直气壮地拿出了《职业病防治法》,该法规定职业病诊断应由政府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不能超出资质认证或批准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郑大一附院没有该部门批准的职业病鉴定资质,却爲张海超开胸验肺幷出具了“尘肺合幷感染”的证明,所以应依法受到严惩。但是很显然,这样的处罚有报复性执法之嫌。

        好一个“资质认证”。对于张海超的病,北京协和医院、北京首都医科大学朝阳附属医院、北京煤炭总医院、北京三院等,看完胸片就统一断称这肯定是尘肺,爲什麽政府批准拥有鉴定资质的郑州职业病防治所却鉴定不出来,而逼得张海超开胸验肺呢?另一方面,郑大一附院虽未经政府批准,但却准确无误地鉴定出张的尘肺——这种极具反讽意味的对比,恰恰暴露出政府在资质审核上的问题,让不具备鉴定资质的机构通过认证,却视真正有资质的医院爲“无资格”,说明政府在道义上已失去“审核资质”的资格,怎麽还毫无耻感地谈“职业病诊断资格”?

        实际上,郑大一附院幷非进行严格意义上的职业病诊断,而是应求告无门、维权无路的患者之要求做一种证明,幷被其借助以引起起舆论的关注。请问河南省卫生部门,开胸验肺是一种正常的职业病诊断方式吗?这不过是一种弱者悲壮的身体政治,一种卑贱自戕的身体反抗——以身体爲资本是人类最原始最本能的反抗方式,弱者面对强者设计出的不良制度,面对冲不出的法律陷阱,没有任何反抗的资源,悲愤中只有用自己的肺去反抗,去揭穿那谎言。我想,这家医院的医生所以愿意帮张海超开胸验肺,也幷非爲了简单的医学诊断(这种病许多医生只要看胸片就能作出诊断),而是想帮他讨一个公道。满足患者的要求,坚守医者的良知,这是没有资质限定的,而是爲医者的基本职业道德。

        很显然,《职业病防治法》中关于“职业病诊断资质限定”的立法意图,是爲了防范无资质医院的误诊和借诊断牟利。但在开胸验肺事件上,郑大一附院与这两点毫不相关:一没有误诊,二绝没有借机牟利——所以,虽然医院违反了规定,但从立法意图上看,它是不该受到惩罚的。

        即使严格按法律规定,医院确实违法了,但受罚的不该是它一家。开胸验肺事件暴露出了很多问题,有法律的漏洞,有官方的失职,有监管的缺位,诸种违法问题的价值排序中,医院的违规是最轻微、最不坏、最该忽视的,爲什麽要突出处理呢?

        法律受不到应有尊重,“严格执法”在当下是一种很稀缺的品质,但像河南省卫生厅这样的“严格执法”,只能招致公衆的强烈反感。张海超爲了自证有病而四处奔波时,你们到哪里去了?郑州职业病防治所坚称张海超无病时,你们到哪里去了?对于自身在此事件上的监管责任,你们又是怎麽承担的?如今反去严惩揭露问题的医院,扪心自问,这是在捍卫法律的尊严还是在伤害法律?!

        开胸验肺暴露了某些部门的问题,损害了某些人的政绩形象,让一起地方事件成爲一起举国关注的丑闻,相关部门难免恼火,给“惹事者”穿小鞋当在意料中。只是,有关部门真是太心急,如此大张旗鼓的处罚太低估舆论的力量了,想急于找回面子和树立权威,结果只会自取其辱:舆论的关注点本已从开胸验肺上转移开了,这样急吼吼地拿医院开刀,只能暴露出自己身上更多的丑陋,重新被架上舆论烤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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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2009年08月14日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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