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工伤制度使尘肺病人雪上加霜

2011年03月11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8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本来就已经面临诊断难、工伤鉴定难、赔偿难的尘肺病工人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在我国,要想得到职业病的赔偿,需要大致上分三步走:职业病诊断、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在广东力奇珠宝厂有近13年工龄的杨人斌,2005年被工厂强行辞退。几经周折,杨人斌得到了一纸证明他患有尘肺病的诊断结果,却发现已经过了工伤认定的实效。

离开职业病发生单位两年无法认定工伤。

粤劳社发[2008]2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离开职业病发生单位两年内,被诊断、鉴定为患职业病的,其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作出工伤认定。”

实践操作中,职工一旦离开职业病发生单位超过两年,在有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关系证明的情况下,却无法认定工伤。杨人斌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尘肺病有5-10年潜伏期,这样的实践操作,显然会将大量的尘肺工人排除在司法救济之外。

曾经有律师在网上发起倡议,建议废除粤劳社发[2008]21号文件,理由为该《通知》作出上述限制性条件,无疑剥夺了离开职业发生单位“超过两年”的职业病病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且与《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上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冲突。

公司与有疑似职业病的工人强行解除劳动关系。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但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和有职业病的工人解除劳动关系。比如强行让工人签署《自愿离职声明》。杨人斌案中,则是以严重违纪为由,予以开除。同时,由于法律缺乏违法行为的后果规定,单位违法也没有任何风险。
       
法律程序的漫长与权利的搁置

杨人斌从05年开始维权,所有可能的救济,他都有尝试。这个案子,是一个较为全面的维权样本。从中可以看到,职业病患者维权的艰难。可以从此案中拿出来讨论的问题还有很多,比如职业病诊断的属地管理,导致杨在原籍四川的职业病诊断无效。


杨人斌案介绍

杨人斌,男,1976年1月18日生,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肖溪镇角村5组25号。

工作经历

从1993年11月开始先后在广东深圳白泥坑力奇宝石厂、惠州惠城力奇宝石厂、广东力奇珠宝工艺礼品有限公司处工作,工作岗位:宝石雕刻,至2005年9月5日被广东力奇珠宝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以“不按公司规定上下班煽动员工聚众闹事”、“煽动罢工”为由开除。工作期间未缴纳工伤保险。

劳动关系的争议

杨人斌于2005年9月向海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撤销用人单位对其所作的开除决定,要求恢复劳动权利,并对其所患职业病进行工伤认定。

2006年1月,海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如下:一、解除当事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二、驳回其它申诉请求。杨人斌不服仲裁裁决,于2006年3月3日向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力奇珠宝公司对杨人斌作出的开除决定,并恢复其与力奇珠宝公司的劳动关系。

2006年7月14日,海丰县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关系恶化,劳动争议仲裁作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裁决并无不当,对请求工伤认定一事应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先做前置处理,故不支持杨人斌的诉讼请求。随后杨人斌继续上诉。

2007年3月28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2010年1月7日,杨人斌至广州依次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申请和抗诉申请。其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案件已过再审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出具介绍信,指定由汕尾市检察院处理。

2010年2月4日,杨人斌至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汕尾市人民检察院予以受理并出具收文回执,审核后决定是否提出抗诉。

2010年4月1日,汕尾市检察院以不符合抗诉条件为由,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职业病诊断及工伤认定的相关争议:

2005年2月28日到3月8日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进厂对工人进行健康体检,杨人斌胸检查结果是:“双肺纹理粗乱,建议一年后复查”。厂方未将检查结果告知杨人斌,而是在2005年5月9日又带其到广州重新检查,结果是:“双肺纹理增多、粗乱;心、肺影未见异常。”杨人斌怀疑此结果,于2005年9月自费到四川大学华西职业病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为矽肺1期。

2005年10月16日广东力奇珠宝工艺礼品有限公司再次带杨人斌到广东职业病防治院复查,复查报告为:双肺纹理增多粗絮乱,见散在少量小阴影,心肺影未见异常,建议一年后复查。

2005年11月28日,当事人向海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05年12月31日,海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当事人作出职业病检查的最后结果作出不属于工伤的认定。

2006年2月1日,杨人斌向汕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要求重新对其进行工伤认定,并认定为工伤。

2006年4月19日汕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撤销海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并责令海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3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2006年5月11日海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杨人斌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认定2005年10月16日到广东职业病防治院复查结果不属于工伤。

2008年7月19日,杨人斌再次到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作职业病诊断,被诊断为1期矽肺病。

2008年9月24日,杨人斌再次向海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该局则以当事人“离开该公司后至现在是否有接触粉尘作业,根本无从得知,至2008年7月19日查出职业病时已超过两年的时间”,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粤劳社发[2008]21号文件的要求”为由,于2008年11月24日对杨人斌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2009年1月20日,杨人斌向汕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海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不予受理决定以及审查粤劳社发[2008]21号文件的合法性。2009年3月19日,汕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维持海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不予受理决定,并且认为粤劳社发[2008]21号文件内容合法有效。

2009年3月30日,杨人斌向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海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违法对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且判令海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09年6月15日,海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维持海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不予受理的决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09年7月15日,杨人斌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0月已开庭审理,二审判决于

2010年初,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杨人斌向汕尾市中院申请再审,驳回。

2010年年底,杨人斌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再审,在等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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