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向派遣”其实就是假派遣

2006年07月31日

律师呼吁坚持《劳动合同法(草案)》相关立法精神不动摇

  一个月前,徐延格诉肯德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案件被法院一审驳回诉讼请求;今天,孙卫平、张传萍夫妇又把肯德基告到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其支付基本生活费。三个以前并不熟识的工友、其他北京肯德基的员工乃至更多顶著“派遣”名头的劳动者们,被“劳务派遣”这个熟悉又陌生的辞汇联系了起来。
  说它熟悉,这种用工模式已经实实在在发生在我们身边;说它陌生,我国现行劳动法主要针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方的劳动关系,而劳务派遣却是派遣单位、实际用人单位和派遣劳动者三方之间的“三角关系”,因此不能完全适用现行劳动法,我国目前也没有专门规制劳务派遣关系的法律法规。
  正是在这样“熟悉又陌生”的背景下,一种违背劳务派遣本意的“逆向派遣”已经悄悄在生活中滋生,并将严重侵害劳动者的权益。
  按照西方成熟规范的劳务派遣制度,派遣单位先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再与实际用人单位签订有偿民事合同,将劳动者派遣到该单位工作。通过专业的派遣单位,实际用人单位可以节约寻找人才的成本,对整个社会而言,这种方式也促进了就业。
  但是在我国却频频出现已经有了工作,却偏不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再去签订一个派遣合同的“逆向派遣”。肯德基两案中,劳动者遇到的都是这种“逆向派遣”。
  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知名公益维权律师佟丽华接受采访时表示,这种“逆向派遣”实际上就是假派遣,它显然起不到促进社会就业的作用,因爲这些劳动者本身已经就业,甚至会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任何一个有常识的人都会认爲,劳动者既然已在A公司工作,又怎麽会主动自愿和另一个陌生的B公司签约呢?“逆向派遣”中通常存在雇主“胁迫”的成份,比如“不签就辞退”等,双方稳定的劳动关系已经遭到破坏。此外,后签的劳务派遣公司通常规模较小,甚至是“皮包”公司,一旦发生工伤、工资纠纷等,又让劳动者去哪儿找回赔偿?
  今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对劳务派遣作出了相应规范。主要包括劳动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 少於50万元;派遣劳动者工作满1年后若用人单位继续使用,应当终止派遣合同而改与用人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劳动者在被派遣岗位上权益受到损害,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等。
  但是,草案中这些有利於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条款却遭到了中国美国商会、上海美国商会等外国商会组织的公开反对,他们公开发表文章质疑这些条款将限制劳务派遣在中国的发展,甚至提出即使这些条款最终通过,企业依然有方法规避劳动合同法。
  佟丽华律师呼吁说,《劳动合同法(草案)》中的这些条款不应受到外国商会的影响而动摇。他认爲,尽管这些条款也不能完全杜绝“逆向派遣”,但毕竟可以对劳务派遣进行相对严格的规范,大大减少“假派遣真损害劳动者”现象的发生。而任何公民和法人都应当善意地遵守法律,而不是琢磨怎麽能找到法律的空子来规避它,跨国公司更应当模范地遵守中国法律。
  在劳务派遣法律尚缺位的现状下,佟丽华也呼吁司法机关能够高度重视劳务派遣问题,不能光看劳动派遣合同,而需要了解整个案情,尤其是劳务派遣合同签订中是否存在“胁迫”因素。否则在中国劳动力市场供大於求的情况下,雇主利用优势地位随意“逆向派遣”雇员逃避责任,只会爲劳动者权益的受损埋下隐患。
法制日报 记者:陈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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